26.5.07

寧尖莫小

如果兩鐵現有既附屬法例經合併並通過後, 日後打你尖者既罰二千, 但你用粗口鬧果位仁兄/仁姐反被罰監禁六個月及罰五千.

有冇咁搞鬼? 呢個問題及情況, 可唔可以交俾公民教育委員會去諗諗?

另外點解附屬法例可以凌駕法例? 例如肥龍住所既管理公司可唔可以話如果有人喺電梯小便就會被罰監禁或罰款? 又例如如果肥龍因為服務公司人員死蠢而發脾四然後爆粗又最後而被罰款?

咁係咪個個都加啲附例就得呢? 咁大眾可唔可以反對先?

肥龍唔曉法律, 有冇人可以話我知?

4 則留言:

Herman 說...

但係之前港英時代一直都有

係無人理之嘛

英倫肥龍 說...

可能真係無人理, 但相信亦有人唔知.包括肥龍. 因為平日好少坐火車同地鐵.

另外, 更唔知有呢類針對行為既附例囉.

C.M. 說...

肥龍兄:

公共場所打尖罰款就唔知有否法例規管。

但係查實講粗口罰款就當然有。你同小弟差唔多年紀,相信你都應該記得曾經有個的士司機同個乘客爭執,然後其中一方講粗口,所以就咁被定罪。

至於私家地方,可能有d“規例”附屬於“公契”或“使用者守則”,所以亦可以進行罰款,不過,是否被定罪及執行罰則,仍然由法庭決定。

Gideon 說...

法律好多時都會分開一單還一單,就好似有賊入你屋偷野,你阻止時打死左佢,佢係有偷竊罪,但係你都有誤殺罪架。